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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大事件!争产的案例分析

Updated: Jan 3, 2020

在马来西亚生活的朋友们,相信大家都知道由马来西亚华裔商人丹斯里林梧桐 在1964年开发及创办的云顶集团,其最著名的莫过于马来西亚规模最大的旅游胜地,云顶度假村以及旗下合法博彩业的生意规模。


但是,即便是这个规模庞大到跻身吉隆坡富时综合指数成分股的大型上市公司,也逃不过争产的风波。已故丹斯里林梧桐的遗产,如今成为了其家族纷争的核心,家族成员为数十亿美元的企业王国拥有权而对簿公堂。




2016年,已故拿督林致强(Datuk Lim Tee Keong)的孩子,林拱耀(Joey Lim Keong Yew), 林拱和(Benjamin Lim Keong Hoe) 和林淑玲 (Marie Lim Seok Leng) 起诉了他们的二叔,即现云顶集团主席兼首席执行员丹斯里林国泰和小叔,拿督林致华。


今天,我们就从遗嘱规划的角度,来探讨如何云顶集团面对的遗产纠纷,以及如何通过设立正确的信托,最大化减少类似的家族与生意遗产的纷争。


#1 – , 林拱耀和林拱和,对林致强的遗嘱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其原因为遗嘱把身为亲生孩子的他们排除在外。他们质疑遗嘱是在可疑的情况下执行。

如何改善 – 我们需明白遗嘱的有效性是能够被质疑的,当立遗嘱人(Testator)过世时,遗嘱会变成一份公诸于世的文件。但是,若您真的打算在遗嘱内排除任何合法受益人,比如合法的孩子与配偶 ,请务必在遗嘱里注明合理的原因,避免类似的纠纷。


#2 – 林致强的遗嘱签字日期为2014年3月11日,即癌症病逝前不到一个月

如何改善 – 在您健康时,完成起草或修改您的遗嘱,而非等到您重病时。您可能在立遗嘱的时候是精神状况正常的,但也有可能您当下不是在最好的情况下思考,不能对遗产分配指示做出最理性的判断。当然,您也可以与受益人沟通关于您为什么会做出相关的决定。争吵与不满或可能发生,但是活生生的记录下并保存起来,总比一个死后无法对证来的更好。


#3 – 林致强的遗嘱中, 林国泰和林致华是遗嘱执行人。

如何改善 – 法律程序上,任何一位受益人都能成为执行人。但是,若会预见这样的操作,可能会引起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您离世后家属争吵的导火线,相较选择一位涉及的受益人,我会建议您指派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比如独立的信托公司成为执行人,来避免利益冲突。


#4 – 遗嘱是由云顶集团多年的集团律师Lai & Lai Partnership准备的,而两位见证人即是Tan Chui Lin,即Lai & Lai Partnership的代表律师和Gerard Lim Ewe Keng,一位云顶集团职员。

如何改善 – 虽然法律上没禁止,但起草遗嘱的人或者是单位,不应该成为遗嘱见证人。在这一个角度看来,您是否也看到了一些利益冲突的点。大多数人在生活中为了方便和简化操作都有这样的操作,但往往带来的是更大的风险与纠葛。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在做二手房屋买卖时,买卖双方都委派同一间律所,但请想想这律所如何同时代表双方的立场,若发生诉讼,律所是代表那一方的立场思考。


#5 – Lai & Lai Partnership是云顶集团多年雇佣的集团律师,其主要合伙人Joseph Lai,也是建发实业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Gerard Lim Ewe Keng作为一位云顶集团职员,成为见证人的身份也不做好。

如何改善 – 以下图片就可以整理出公司股权架构,如何通过Parkview Management, Amaline(M) Sdn. Bhd. 间接持股市值庞大的云顶集团。事实上,当争议发生时,大众都会去挖出更深一层的细节, 未有妥善的避嫌与规划,就等于是在必要时给他人提供子弹射自己。即使做的事情的确是义正言辞,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7 – 林国泰与林致华表示,选用该律所的决定是由已故林致强要求的,而Dr. Chong是林致强关系密切且可信赖的朋友,Gerald Lim只是遗嘱见证人。

如何改善 – 已逝者不能重生来抗辩是与否,若当初是一个与云顶集团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的第三方律所作为起草人,没有任何持股关系的人士作为见证人,这样的安排才是较理想的。


#8 – 林拱耀和林拱和质疑为何父亲林致强要立遗嘱指定受益人,因为林致强是破产人士,没有实质资产,在破产法令下,财产都交由报穷司监管。林致强因股票交易亏损,于1999年被迫辞退云顶集团旗下多家公司的董事身份。2003年, 他因无法偿还两家股票行超过2亿马币的债务而宣告破产。林拱耀和林拱和指出,若林致强继承从母亲潘斯里李金花的财产,他逝世后,财产会有限支付债务,除非他脱离了穷籍。从而提出林国泰与林致华有意促使林致强逝世后脱离穷籍来得到林致强可能得到的云顶集团的直接或间接股权。

如何改善 – 这是一个合理的质疑。若林致强在 #1的结论下,注明原因的话,这个质疑就不存在了。


#9 – 林国泰和林致华表示,林致强与其两个儿子的关系不密切,且是由他陪着林致强到医院做治疗,由他们支付林致强的葬礼开销。 林拱耀在父亲林致强在世的最后一天才从香港回来,林拱和在林国泰的命令下,去探访父亲的。

如何改善 – 同样的,若林致强在遗嘱中提到排除任何合法受益人的合理原因,林国泰和林致华的论点就会更加的强。因为,亲密度和关系,并不是一个可以被量化和保存记录的东西。




#10 – 林致强的家族信托,林拱和与林淑玲的“酌情受益人”身份遭撤换。另外一宗官司的起源,是林梧桐成立的林致强家族信托,是Quah Chek Tin和Infoline私人有限公司之间于1990年5月18日的信托契约;这个基金持有林梧桐在麻辣亚细亚的3项剩余资产中的其一;

评论:

1. 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的信托文件本身 赋予信托公司非常宽泛的裁量权,比较典型的就是信托文件中的一些要求没有设置明确的认定标准。比如信托公司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当子女出现挥霍行为时,可不予分配生活费”就很难作出裁定。除此之外,自由裁量权是否一定要放在信托公司手里,是否可以设置第三方机构都是值得考虑的。整体来说,自由裁量信托对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事实判断能力,商业判断能力,经营能力都是很严峻的挑战。


在法律上,Infoline作为信托保护者(Protector)给与意见撤销受益人。操作上,这样的安排没有问题。但是,被质疑的基础在于,林致华是Infoline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即林致强家族信托基金的受托人。


2. 林梧桐是信托基金的设立人(Settlor)和监护人,在他逝世后,由Ameline(马)有限公司接手作为保护者,在操作上,若该公司是在信托契约(Trust Deed)里面被授权的,撤除林拱和和林淑玲的受益人身份并无问题。但是,被质疑的基础在于,林国泰是这家公司的董事及股东,撤销动作下,是否存在滥权的情况。


3. 大众需要明白的是,受托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揭露任何信托契约内容给受益人。


4. 2014年7月,林拱和致函要求受托人以索取信托契约,从而自身和孩子的权益,不过受托人8月19日回函通知,已撤出林拱和的受益人身份。同样的,受托人在法律上没有义务通知受益人的移除。这就是为何我们说在设立人已逝世的情况下,对比遗嘱,信托有更好的隐私保密程度。


5. 为了避免纷争, 尽可能设立固定信托(Fixed Trust),不要设立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来阻止任何信托保护人(Protector)被授权可以更改或撤销信托的不定性。


#11 – 林拱和入禀法庭,要求撤销他们祖母,已故潘斯里李金花给林国泰以及林致华的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这份委托书不能被撤销(Irrevocable)且适用于全球。

评论: 诉状中表示这份全权委托书被指已生效时,已故潘斯里李金花的身心,记忆,或理解能力都不健全,因此无法了解委托书的性质与影响,因为这份委托书是在她中风的两年后,才发出的。林拱和表示,李金花有一个中文签名,但在委托书中却用的是指印盖章,表示当签署时的身心状态,是无法签字的情况。这个质疑是合理的。



总结:

以上汇总的是遗嘱以及家族信托在操作错误上会面临的一些问题,若云顶集团会发生,身为大众的你我更应该注意,但我始终认为只要有专业性,认真思考、认真总结,这些问题都会在具体的工作当中解决掉。


而必须相信的是,家族信托业务,无论是对于财富人士,还是对于国家经济,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和理财工具。 把家族信托理解为一种有效的法律工具,才能在家族财富传承过程当中,有法律上的保障和支撑,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家族信托合法传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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